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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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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陕西毁容的标准(权威全面)

更新时间:2009-1-7来源:段文强(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3871
根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容貌毁损中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
  第七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第八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损;
  (二)眼睑下垂,严重影响视力;
  (三)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毗韧带断裂致使视力障碍和影响面容;等。
  第九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严重变形;等。
  第十条:外鼻缺损、严重塌陷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三条: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容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容、咀嚼和发音;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
  第十四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二)、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三)、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四)、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容貌毁损(即通常所说的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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