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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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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多次承包后的工伤责任人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2804

申诉人:皇甫某,男,17岁,农民。

    第一被诉人:钟某,男,28岁,某电器厂电须刀车间承包人。

    第二被诉人:某电器厂。

    法人代表:李某,某电器厂厂长。

    第三人:周某,女,41岁,某电器厂电须刀车间工作。

    案情:

    申诉人于1997年5月31日下午7时在第一被诉人车间操作注塑机时,因机器开关故障致右手被压伤残,要求第一被诉人承担伤残补助费,但第一、第二被诉人都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承担,特请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二被诉人、法人代表李某将本厂电须刀车间交由第一被诉人钟某承包经营,虽独立核算,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第一被诉人钟某将本车间的一台注塑机交由第三人周某负责操作。申诉人皇甫某系于1997年4月15日被其母即第三人周某叫来共同操作注塑机。根据该车间保留的入库工账簿和工资单,其工账和工资都由周某一人记录和领取。1997年5月31日下午7时许,申诉人违章操作致残,被市劳动局认定工伤,被市劳动鉴定委员鉴定伤残为7级。事故后,第一被诉人已支付申人医疗费用等4000多元。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理由不足,但申请人在车间工作已被第一、第二被诉人默许。根据劳办发(1997)62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式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的规定,本起工伤事故单位为第二被诉人。根据苏办发(1994)109号,本起工伤事故单位为第二被诉人。根据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是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规定,第三人应承担本起工伤事故的主要补偿责任。

    仲裁结果: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第三人、第一被诉人各支持申诉人伤残补助费9000元;

    2、第二被诉人负责安排申诉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3、本案受理费、处理费500元,其中第三人承担260元,第一被诉人承担120元,第二被诉人承担12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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