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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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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更新时间:2008-11-30来源:段文强律师(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219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6年7月25日 第 4212 期 A5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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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日,曹某与珠海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操作工,月薪800元,珠海A公司没有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2004年12月5日,珠海A公司安排曹某乘坐公司大客车出外办事,途中,珠海A公司的大客车与李某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死亡。经交警认定:珠海A公司的司机负主要责任,大货车的司机负次要责任,曹某不负责任。
  2005年1月13日,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因工死亡。2005年3月1日,珠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珠海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77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016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珠海A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
  2005年1月15日,曹某的妻子,儿子及父亲以珠海A公司,大货车车主李某为被告,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珠海A公司答辩意见】
  在庭审中,被告珠海A公司提出: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7)51号文第三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也就是说,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要求。

  【原告的反驳意见】
  针对珠海A公司的答辩,原告当庭反驳,原告认为: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所以,珠海A公司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由于珠海A公司未为曹某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补偿责任;本案纠纷为侵权纠纷,以过错为赔偿条件,法律对原告获得工伤补偿及民事损害赔偿并不禁止,工伤保险金及人身损害赔偿金均为对原告的救济,二者不矛盾也不存在吸收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判令珠海A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234603元,交通住宿费700元和曹某儿子抚养费32732元及曹某父亲的抚养费2561元。
  判令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100544元交通住宿费300元和曹某儿子抚养费14028元及曹某父亲的抚养费1097元。
  原告和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均无上诉,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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