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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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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车祸丧子为何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14368

 2006年1月3日,姜某的17岁的儿子到广西靖西县旅游时因车祸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同年2月21日,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姜某中年丧失爱子,精神一下子崩溃了,卧床多日不起。2006年3月4日,姜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2893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姜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2893元,驳回姜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涉及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因犯罪受到人身损害不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否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格权利利益进行司法保护。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解释和批复的先后时间,根据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未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提出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中,姜某因张某交通肇事行为而中年丧子,确实也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他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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